入管业务
从2004年底开始日本的入国管理法改正,对不法滞在者的惩罚变得格外严格。本事务所在日本是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和行政书士都有大量办案经验,您可以放心安心地委托我们为您服务。
本事务所在入国管理业务方面,面对广大在日外国人主要承办以下各类手续。
·各种在留资格取得
·各种在留资格变更
·在留特别许可申请(超期滞在等的对策)
·在留资格证明书(反签证)取得
·归化申请书类作成
·各种理由书,陈述书作成
·以及其他各种入管业务
*注意:本人不必去入国管理局,一切手续均由本事务所代为办理。
在行政业务方面,面对广大在日外国人主要承办以下各类手续。
·资本金1日元会社设立
·有限会社,株式会社设立
·会社经营者等变更手续
·承接中日韩英文互译
如果您正在为签证烦恼,请来 律师法人ITJ法律事务所 咨询。本事务所行政书士,现在为您提供预约初次咨询免费制度。
请随时拨打电话(中文专线:080-3495-2622)预约,与本事务所行政书士商谈,行政书士将根据您的具体情
况为您提供最佳解决方案。您无需担心无法向行政书士传达您的真实意思,本所有数名法律翻译,可以为您提供即时翻译。
入管制度简介
ITJ法 律 事 务 所
本 事 务 所 的 业 务 范 围
本事务所主要是进行诸如此类的业务(申请加入日本国籍不是入国管理局而是要向法务局提出申请)。没有时间去入国司管理的,
申请各种在留资格与结婚不被允许的,超过在留资格的期限成为了非法滞在的,希望申请归化等,无论什么样的洽谈我们会很高兴的接受。
申请发给签证
外国人為了入境日本作为原則是要证签的,所謂签证就是象来自在外公馆(大使馆和领事馆的)推荐一样的。
如果入境的时候,向入境审查官出示护照并且这个受到了签证的护照被认可那么上陆日本的事将成为可能。
但旅游目的等短期来日的人也有免除签证的制度,现在,日本58个国家签订了签证互相免除制度
申请交付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被叫作「入境管理局法」)作为27种在留资格和其他,『基于身分·地位的在留资格』「定居者」
「日本人的配偶等」「定居者的配偶等」「定居者」的4种决定(附表参照),适用「短期停留」以外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制度。
所谓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如果是在日本有关人员在召集来日本外国人(譬如,留学生和厨师)前,入境管理局将审查每个外国人的在留资格,
被认定了的结果是申请时在日本有关人员交付的在留资格。
在日本有关人员将入境管理局批准了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送到在外的外国人,再由其人以此申请发给签证。
取得在留资格
如果外国人在日本停留,必须有相对应的在留许可签证。
按照通常,申请交付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是在入境之前。不过,如果外国人夫妇在日本生的孩子是在日本国内进行取得在留资格的手续。
资格外活动的许可
譬如,因为「留学」的在留资格入境了的外国人等,在没有就労签证的原则上是不可以打工,如果需要短期的打工等,需要作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
如果不得到这个许可而打工的话,雇佣了本人和那个人的企业等也将被处罚这需要注意。
同时,也有「短期停留」等,不能承认就労在留的资格。
申请变更变在留资格
如果以「就学」「留学」的在留资格入境了的外国人希望在日本就业话,要进行资格的变更,其他,与日本人结婚的外国人,离婚后因为不符合
「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在留资格也需要変更。
申请更新在留资格
在日本停留的外国人应该得到相应的在留许可,但是,在留期间的更新是被限制。更新手续是必要的,疏怠更新手续的话将被取消在留资格和成
为退去强制的对象(成为所谓非法滞在)。
「永住者」的在留资格没有期限的规定,不必要更新手续。
申请许可再入国
临时居住的外国人的其中,由于旅行和工作一时地从日本出国也有,不过那样的时候在出国之前需要在入境管理局预先做再入境许可的申请。
如果,不申请再入境许可出国了的话和现在带着的签证和在留资格被丢失话,在入境向日本的时候,将要再一次申请签证和在留资格。
即使是永住者和「日本人的配偶等」等不取得许可再入境的手续话也将失去所相应的资格,请务必注意。
在留特別的許可
在日本不管有什么的理由非法滞在(超期滞在等),将被入境管理局取强制遣返(所谓「强制遣返」的手续),不过有与日本人结婚和生子,怎么
也要留下在日本的事实话,需要在退去强制手续中证明那个事实。
如果是能承认那个主张有理由,经法务大臣,入境管理局长的判断有可能被给予特别在留的许可。
只是,因为没有「申请许可特别在留資格的许可」的制度,请注意。
再申請?理由書
进行有关临时居住资格的诸申请被准许也不一定只限于入境管理局。
不委托本事务所行政代书士,外国人本人去申请,不许可变成之后来到这商量的情况不少。
那样的大半必要文件不足,提出希望的在留资格的申请书与要求不符合。
根据在申请书和添付文件里如果添上必要的说明和同情性的要素的理由书再申请的事得到许可的事也可能,还有,做申请之后过去几个月从入境
管理局没有联络的情况,能寻求了有关申请书的说明的时候,根据用追加提出理由书的事也被准许的情况变得非常也多。
理由书因为是纯粹的法律文件,所以建议委托入境管理局行政有详细了解的有经验的专家
申请归化
归化是取得日本国籍事(国籍法4条1项)
根据国籍法被规定申请人必须品德善良,连续5年以上在日本居住。
因为这个申请被准许,法律上成为日本人,能得到根据日本国宪法作为日本国民的各种各样的权利(选举权等),所以在故国将成为外国人。
申请归化不是在入境管理局而是向法务大臣提出申请,本人一定要出面。
其他,在关于国际结婚的咨询和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一般事务我们也将提供服务。
在留資格一覧
法定在留活动的在留资格
准许就劳的在留资格
(1 不适用法务省基准省令的签证)
签证区分 |
对应的在留资格
(在留期间) |
作为入国对象的外国人 |
外交签证 |
外交
(举行外交活动期间) |
①外交官、领事馆、及其家属。
②根据条约或国际惯例等的规定和外交使节同样具有外交豁免权者(例如外国的元首、阁僚、议会议长、联合国事务总长、联合国专门机关的事务局长等)以及其家属 |
公务签证 |
公务
(举行公用活动期间) |
从事外国政府或国际机关公务者、或在日外国使馆的职员以及其家属 |
就业签证 |
教授
(3年或1年) |
作为大学或相当于大学的机关或高等专门学校的教授、助教授、助手等来日的外国人 |
艺术
(3年或1年) |
进行有收入的艺术活动的作曲家、作词家、画家、雕刻家、工艺家、摄影家等各种艺术家 |
宗教
(3年或1年) |
被外国的宗教团体派到日本进行传教等宗教活动的宗教家 |
报道
(3年或1年) |
根据和外国的报社、通信社、广播局、新闻电影公司以及其他的报道机关等签署的合同到日本进行采访报道活动的新闻工作者具体包括:新闻记者、杂志记者、现场采访记者、主编、编辑、报道摄影师、电视广播播音员等、也包括所谓的自由记者 |
(2 适用法务省基准省令的签证)
签证区分 |
对应的在留资格
(在留期间) |
作为入国对象的外国人 |
就业签证 |
投资·经营
(3年或1年) |
要进行投资·经营,并对所从事的事业进行业务管理的外国人;关于事业的规模,待遇面以及经历等满足一定要件者 |
法律会计业务
(3年或1年) |
在从事法律·会计职业的基础上,有律师、司法书士、土地家屋调查士、外国法事务律师、公认会计师、外国公认会计师、税理士、社会保险劳务士、弁理士、海事代理士以及行政书士等日本法律上的资格的外国人 |
医疗
(3年或1年) |
从事医疗关系的职业的基础上、有日本法定的医士、齿科医师、药剂师、保健妇、助产妇、看护妇、准看护妇、看护师、准看护师、齿科卫生士、诊疗放射线技师、理学疗法士、作业疗法士、视能训练士、临床工学技士、义肢装具士等资格的外国人、待遇等方面满足一定要件者 |
研究
(3年或1年) |
根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以及特殊法人等的契约进行从事考试、调查、研究等业务的外国人以及根据其他的机关的契约进行从事考试、调查、研究等业务的外国人,在经历和待遇面满足一定条件者 |
教育
(3年或1年) |
从事小·中·高等学校、专修学校以及各種学校等的教育活动的外国人
不限于有日本法定的小·中·高等学校等的教员免许证而从事教育者,也包括在外国语学校从事外国语教育并满足一定要件者 |
技术
(3年或1年) |
从事理学、工学等,即从事必须有自然科学分野知识方可的业务的外国人,并在经历和待遇面满足一定条件者 |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3年或1年) |
①从事法律学、经济学等,即从事必须有人文科学领域知识方可的业务的外国人,经历和待遇面满足一定条件者
②从事活用外国人特有的文化知识的翻译、广告设计人、服装设计人、室内装饰设计人等职业以及从事贩卖业务、海外业务、情报处理、国际金融、设计或广告宣传等职业的外国人,并在经历和待遇上满足一定要件者 |
企业内部调动
(3年或1年) |
从在外国的日本企业的子公司、分店等向日本国内的本社调动,或从在外国的日本企业的本社向日本国内的分店调动等,适用技术性的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在留资格,并在经历和待遇上满足一定要件者 |
兴行
(1年,6个月或3) |
①从事演剧、演艺、唱歌、舞蹈、演奏、体育等兴行关系活动的外国人,并在经历待遇面以及兴行形式满足一定要件者
②进行电视节目或电影制作以及模特摄影等艺术活动的外国人,并在待遇面满足一定要件者 |
技能
(3年或1年) |
从事必须有在日本产业中属于特殊领域的熟练技能(与外国料理的烹饪、外国食品的制造、外国特有的建筑、土木以及宝石·贵金属、毛皮的加工等有关的技能)等职业的外国人、并在经历和待遇面满足一定要件者 |
|
|
|
|
不准许就劳的在留资格
(3 不接受法务省基准省令适用的签证)
签证区分 |
对应的在留资格
(在留期间) |
作为入国对象的外国人 |
一般签证 |
文化活动
(1年或6个月) |
不以在日本国内收入为目的的学术或艺术上的活动的外国人以及以研究日本特有的文化和技艺(例如生花道、茶道、柔道)为学习目的并接受专家个人指导的外国人 |
短期滞在签证 |
短期滞在
(90天或15天) |
在日本进行短期滞在,进行经常性的活动、保护、体育,以及访问亲朋好友、看望病人、出席婚礼、葬礼等,参加业余竞技会、演讲会等,以及进行市场调查、业务联络、商谈、签契约书、输入机械的售后服务等的商务,参加工厂、样本市场的参观考察,讲习会、说明会的参加,对姊妹都市或姊妹学校进行亲善访问等活动的外国人 |
通过签证 |
短期滞在
(15天) |
以去其他国家旅行为目的而经由日本的短期间(15天以内)滞在的外国人(滞在期间的活动范围只限于观光、娱乐以及修养等) |
(4 接受法务省基准省令适用的签证)
签证区分 |
对应的在留资格
(在留期间) |
作为入国对象的外国人 |
一般签证 |
留学
(2年或1年) |
?①在大学等高等教育机关接受教育的外国人,在有能力支付生活费用等方面满足一定要件者
?②作为接受规定课时数以上的教育的听讲生、研究生,也包括满足一定的日语能力要件并在专修学校接受专门课程教育者。 |
| ? |
就学
(1年或6个月) |
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人以及在各种学校接受日语或其它教育的外国人,并满足有能力支付生活费用等要件者 |
研修
(1年或6个月) |
进行学习技术技能知识(不只是产业上的技术·技能的研修,也包括在地方公共团体进行行政研修和学习的事务研修)活动的外国人,满足关于研修实施体制的一定要件、并且在该处学习独一无二的操作程序等技术者 |
家族滞在
(3年、2年、1年、6个月或3个月) |
接受拥有以上在留资格,从“教授”到“文化活动”以及“留学”等在留者的抚养的配偶或子女 |
(5 就劳能否被认可要根据许可的内容)
签证区分 |
对应的在留资格
(在留期间) |
作为入国对象的外国人 |
特定签证 |
特定活动
(3年、1年、6个月或1年以内的指定期间) |
外交官·领事馆等雇佣来作家务事的外国人、根据工作休假制度到日本的外国人、作为被企业雇佣的业余体育选手以及接受该选手抚养的配偶和子女、进行国际仲裁代理的外国律师、进行毕业实习活动的大学生等? |
根据身分·地位在留资格者的活动不受限制的签证
签证区分 |
对应的在留资格
(在留期间) |
作为入国对象的外国人 |
不要签证 |
永住者
(无制限) |
接受了永住许可者(没有第一次入国) |
特定签证 |
日本人配偶等
(3年或1年) |
日本人配偶者、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者以及日本人的特别养子 |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3年或1年) |
以永住者的身份在留者,或依和平条约脱离国籍者等入管特例法规定的特别永住者的配偶者,以及作为永住者的子女出生在日本并且继续生活在日本者 |
定住者
(3年、1年或3年以内指定期间) |
适用难民条约的难民、定住南亚难民、日系2世·3世等的定住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