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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遣返及在留特别许可取得流程图





非法滞在的签证取得手续

在主权国家并存的国际社会中,各国家有权自由决定是否接受外国人进入自国,以什么样的条件接受外国人进入自国。对于在留中触犯了该国法律

的外国人,根据情况,该国有权对此外国人进行强制退去(追访)。

入管法具体的列举了强制退去事由,对于符合该事由的外国人,入管将实施强制退去手续。

 


○符合强制退去事由的外国人,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其一,指违反入国法规定,以违法的状态滞留在日本的外国人。

①非法入国,入境者
②非法残留者

为了将这些这种处于非法状态的外国人,恢复到如果前的状态,将实施强制退去(出境)。

其二,指虽为合法滞留在日本的外国人(包括‘永住者’),但在支流活动中,其行为违反了日本的规定,并被判断为不适合继续留在日本的外国人。

①刑法法律违反者
②卖春及从事与卖春直接相关的工作的人。
③在没有资格外活动许可的状态下,从事可得到收入的事业经营活动及专门进行有报酬的活动的人。
④鼓动挑唆或帮助其他的外国人非法入境或非法上陆的人。
⑤破坏日本国的宪法秩序等,做出损害日本国的利益或者公共治安行为的人

对于这样的外国人,即使是还在在留期间中,也是可以取消其在留资格实施强制退去,强制遣送出国。


○关于非法滞在,超期滞留

对于没有进行在留期间更新或者在留资格变更的人,只要超过一天规定时间,就将变成超期非法滞在者。这种情况,要尽早到如果管理局去自首。

自首后,入国管理局将开始进行违反调查,并在确定嫌疑后拘留自首人。之后进行违反审查,如被判断为符合强制退去事由,该外国人将根据强制退去

命令书被遣送出国。

当然,如果对如果审查官的判断有异议或因特别的理由需留在日本时可以申请口头审理,但是否能被受理这因人而异。


○自改正入国法开始实施的2004年12月2日起,对于非法滞在者的处置越发严格。

1.对于由本人主动自首的非法滞在者,并且在满足过去没有被强制退去等一定条件的情况的外国人,设有“出国命令制度”。其拒绝入境期限为1年。
2.对于由本人主动自首的非法滞在者,在过去曾经有过被被强制退去等情况的外国人,则依据“强制退去手续”命令其出国。其拒绝入境期限为5~10年。
3.对于与日本人或者永住者结婚的非法滞在者,则根据情况可向法务大臣的提出“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入籍申请获得受理,则可能不需回国,直接得到日

本人或者永住者配偶的在留资格,从而继续滞留在日本。


○在留特别许可

一般情况下,对于由入境管理局判断为符合退去强制理由的非法滞留外国人,将开始办理驱逐出境手续。

但是,如果非法滞在者有与日本人结婚的情况或者正在抚养日本国籍的孩子等特殊的情况下,在本人希望继续留在日本时,在考虑该外国人的整体情况后,

法务大臣有可能特别许可该非法滞留外国人的在留。


○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条件

在留特别许可,归根结底是由法务大臣的自由裁定而实施的特别措施,因此申请条件并不固定。但是,作为基本条件,除符合与生活安定的日本

人结婚和要素行良好,生活安定外,在提出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时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是否有必要批准其申请,将成为重要的采分点。

到法务大臣的裁决决定的时间,通常需要从自首之日起算起1年左右,根据申请人的生活状况等,也有特殊的例子。


○在留特别许可的具体过程及手续

1、超期滞在的人与日本人结婚(在留特别许可)

基本上,如日本人符合日本的婚姻条件,外国人符合其母国的婚姻条件(结婚年龄及再婚禁止期间,重婚规定,有无父母的同意等),就可以结婚。

 这时,婚姻的成立与否与该外国人是否持有有效护照无关。但是,结婚申请的顺序(是先在日本的市役所办理还是现在本国大使馆提出申请等),

必要文件资料等都因国家而异,所以有必要实现调查好。注意,要在提交申请前,要向实际提交结婚申请的役所窗口或者大使馆确认所必要的文件资料。

(在实际办理时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及手续在不同的役所及大使馆会有所不同)

2、超期滞在的人与永住者的结婚(在留特别许可)

非法滞在者除与本人结婚之外,与特别永住者或者永住者结婚时,也有可能得到在留特别许可。

 前提是与日本人及永住者的婚姻不是伪造结婚,且其安定的婚姻生活得到认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得到在留特被许可。但是,从申请日起到许可被批准

为之所需要的时间想到长。如果在提出结婚申请前遭到举报,则状况将变得相当严峻。如果真的想要结婚并得到在留特别许可在日本生活,还是尽早做好

提交结婚申请的准备比较好。


○结婚时必要的文件资料

1、结婚申请书
2、户籍复印件
3、外国人护照及其翻译文
4、外国人登录完了证明书
5、婚姻条件具备证明书及其翻译文
6、申述书
7、宣誓供述书
8、独身证明书(需要大使馆公正)
9、其他

? 准备好以上文件资料后,直接到区役所(市役所)提交文件资料即可。提交申请后1~2周左右,会接到法务局的通知,在法务局指定的日期,

两人一起到区役所(市役所)接受面试。这时,会被问到从相识到结婚的一些过程上的简单内容。之后再过1~2周左右,就会从区役所(市役所)

收到“结婚申请已被受理”的通知。至此,婚姻正式成立。婚姻正式被承认后,要到区役所(市役所)办理手续,在外国人登录完了证明书的背面填

写已婚事实,同时会得到“结婚申请受理证明书”。之后,携带“结婚申请受理证明书”及其翻译文到大使馆登记已婚事实(报告性婚姻)。


○关于入管自首问题

即使婚姻成立,也不能改变超期滞在的情况。婚后想以合法的身份继续在日本生活,则要进行其他手续。即取得法务大臣的在留特别许可。

只要超期滞在的人提出的今后在日本生活的事由,理由等被认可就能得到在留特别许可。但是,如果没得到在留特别许可将被强制退去(强制遣送出国)。


○自首的过程及手续

1,由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
2,收容→假释申请
3,由入国审查官进行违反调查
4,由特别审查官进行口头审查
5,法务大臣裁决


○得到在留特别许可后的手续

注意,一定要打电话向自首的入国管理局确认在留特别许可受理日及时间等。每周三,东京入国管理局本局不受理首次自首。在首次自首时,

尽量将文件资料准备充分后再去。


○入管手续所要得文件资料如下

1、申报书
2、陈述书
3、户籍复印件(详细记载婚姻状况内容的复印件)
4、住民票
5、履历书
6、身份证明书
7、印章
8、婚姻证明书
9、在职证明书
10、地方税纳税证明书
11、所得税纳税证明书(源泉征收票)
12、银行存款证明(银行,邮局等)
13、租房合同书的复印件
14、外国人出生证明书及其翻译文
15、外国人护照
16、外国人登录正
17、路径地图(最近车站到家)
18、生活照(数张)
19、其他文件资料 提出申请时所需文件资料不足时,会告知不足的资料,尽量尽早补足资料后邮寄过去。

 提出结婚申请后,一定要等到两人同居以后,两人一起去自首。出头后,一般会先一起调查夫妇俩人,然后再分别调查两人。

外国人配有者会被要求留指纹和证件照。


○由入国管理局警备官进行的违反调查

入国警备官会根据所提出的陈述书等,对入国的经纬,目的,超期滞在经由等状况进行询问。如果入国警备官有疑问时,会反复询问相同问题。

在之后的调查中,会被问到相同的问题,前后的回答一定要一致。作为最基本的常识,就是不能说谎,回答一定要符合实际。


○收容→假释申请

经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表明为超期滞在后,会收到“收容命令书”。通常只是艺书类提出的,形式上的收容。

○由入国审查官进行的违反审查

收容之后,将由入国审查官进行违反调查。由此违反调查被确认有违反超期滞在规定的事实时,会接到违反事实的认定通知书。

接到认定通知书3天内,以“对认定有异议”的形式,提出下一阶段的特别审理官口头审理的请求。如果对违反审查结果的认定

不表示异议且不提出口头审查请求时,将被判定为强制退去。


○由特别审查官进行的口头审查

口头审查请求是指,可以对于入国审查官在违犯审查后所下的认定表示不服上诉的制度。口头审理时日本人配偶及代理人也可以在场。

口头审理主要是对于入国审查官所下的认定是否正确进行最终判断。口头审理结束后,将被判定为符合强制退去事由。在这一判定确定

后3日内,要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请。如果不在这一阶段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将被确定为强制退去。在一般的案例审理过程当中,

口头审理通常只是在形式上进行审理后就结束。


○根据法务大臣的裁决

?  法务大臣对提出的异议判断为“没有异议的理由”的时候

①他本人得到永住许可的时候
②曾经作为日本国民拥有过日本国籍的时候
③法务大臣认为有必要授予特别的在留许可的时候

符合这些情况的,可授予特别的在留许可。被批准在留特别许可的,将在护照上被盖上“在留特别许可”的证印。


○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后的手续

在取得特别在留许可的14日以内,请到所居住的市区町村的外国人登陆窗口办理外国人登陆的变更手续。

没有有效的护照或者是护照失效的人,可以到驻日的各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申请或者更新新的护照。

因回国或者是海外旅行离开日本的时候,必须办理再入国许可。如果不办理再入国许可离开日本,已取得的签证就会丢失。

拿到“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签证的大多数的情况下,最初可拿到1年的签证。到期之前请不要忘记更新签证。请注意不要再次成为超期滞在者。

更新许可可在期限满了2个月之前申请。

日本人配偶者等的签证大多数的情况下,最初可拿到1年的签证。之后最低经过5~6年,符合其他的永住许可申请的要件的情况下可变为永住者。

但是,请注意,这里所指5年以上的期间为从拿到在留许可的时候开始计算。之前的超期滞在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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